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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财务资料披露有何规定 |
根据规定,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二)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要合并利润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与净利润。上述数据应按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上年同期数无需披露。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下列项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与股东权益。上述数据应按年初、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计量等)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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