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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相关规定 |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相关规定: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63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06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5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今年广州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4367元以下,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 1、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目前广州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咨询,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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